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
    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確為不知情者,自知情之日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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