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 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確為不知情者,自知情之日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