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
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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