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
    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
    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
一、鑑於國內行業面臨缺工衝擊,政策宜鼓勵特定行業持續留用高齡者充
    實人力;另配合國家政策發展需要,應鼓勵屆齡高齡者人數較多之行
    業持續留用(如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等),並為利主管機關遇有如
    疫情衝擊等特殊情形時得視需要調整比率,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
    書,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行業繼續僱用比率,以鼓勵事業單位繼
    續僱用高齡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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