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其指派委員自各類科
  已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試卷(卡)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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