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清除、處理技術員接受在職訓練,清除、處理技術員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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