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
成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其產出事業廢棄物之
法人股東應於經濟部指定之期限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請經濟部、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
關備查;逾期不為清除處理者,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第十六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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