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
  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
      告書送本部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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