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已實施,爰刪除現行
    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本辦法除第七條有關系統性重要銀行之相關規定自發布日施行外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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