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信託
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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