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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為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健全信託業之管理及保障信託客戶之權益,金管 會於必要時得命令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定、決議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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