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本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
  限。
  前項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之
  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
  前項倍數,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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