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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