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於金管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
規定之查核時,應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
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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