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於金管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 規定之查核時,應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 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