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
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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