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接獲客戶提出終止契約之書面要求
者,應依契約了結有關權利義務事項,其應由客戶負擔之費用、稅捐、委
託或績效報酬,依終止契約要求提出期日之不同,規定如下:
一、自簽訂契約起七日內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交易手
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但不收取委託或績效報酬。
二、於前款期間之後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之委託或績
效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負擔
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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