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
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
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
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
五、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消費者權益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整體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二、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三、增進用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四、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