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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退職人員經審定給與退職酬勞金者,由銓敘部填發退職酬勞金證書,函 送服務機關轉交退職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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