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投資事業得由主管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實施轉投資。
前項轉投資事業之管理監督,準用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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