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各款情事、違反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作成書面處分命
  其繳回已發給之獎勵或補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