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教保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寢室及寢具設備。
四、保健室或保健箱。
五、辦公區或辦公室。
六、廚房。
七、盥洗衛生設備。
八、其他法令規定之必需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七款之兒童廁所設備每二十名兒童設置二套,未滿二十名以二十
名計,每增加十五名兒童增設一套;其規格應合於兒童使用。
托嬰中心除第一項設施(設備)外,並應增設調奶台、護理台及沐浴台或
沐浴設備:
一、調奶台:長一百二十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寬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
離地面高五十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二、護理台:長一百五十公分至二百公分,寬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離地
面高五十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三、沐浴台或沐浴設備:長一百五十公分至二百公分,寬五十公分至六十
公分,離地面高五十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設施(設備)得併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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