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組織章程、發展目標及相關發展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預算及決算之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年度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聘任、指派、解聘、補聘及改派。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本市自治法規、本中心組織章程或
規章時,得予以解聘、改派或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執行職務等必要
處分。
七、本中心及所屬人員有違反法令、本市自治法規、本中心組織章程或規
章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命其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必要
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令或本市自治法規所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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