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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建築基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 挖地、打樁及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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