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結案: 一、虐待或疏忽危機已告解除。 二、經辦理收養或長久安置。 三、其他經認定得予結案。 兒童保護案件結案後應予追蹤輔導,如兒童再有發生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情事時,應重新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