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89
人,瀏覽人次:
8926379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前任動支款項或報損財產,經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剔駁者,應由後任 代為清理。無法清理者,由前任負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