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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依限恢復標誌、標線者,處工程主辦單位負責人及 承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 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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