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寬二公尺以上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示),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寬
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
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工業區
或丁種建築用地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
線作為建築線。因而退讓之土地,均不得以空地計算。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
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其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
者,於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示)該巷道之邊界線
或建築線,其側面或背面因而退讓為現有巷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
四、依第一款應指定退縮建築線後之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六公尺
或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臨接八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或公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六、建築基地臨接寬度達二公尺以上現有巷道任一側之現有排水明溝寬度
達二公尺以上,應自排水明溝溝邊向現有巷道方向單邊退縮指定(示
)建築線。
前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連接計畫道路之出口起算;非都市土地巷
道之長度,應自連接公路出口起算。
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線指定(示),除臨接公路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外,應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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