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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建築基地臨接人行道、重要道路或行人擁擠地區,其使用道路者應於安全 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前項重要道路及行人擁擠地區,由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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