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為應業務需要,經臨時人員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一
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府職員以二十小時為限
,如超過二十小時需專案簽准,惟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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