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業務需要,經臨時人員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一 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府職員以二十小時為限 ,如超過二十小時需專案簽准,惟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