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接客之自由)
妓女有拒絕接客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強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