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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田寮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 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應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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