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協助及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未明定用途者,由各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
  ,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由主管機關通知市庫代理銀
  行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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