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臨時集中場之攤販,應於當月月底前一次繳清水電費、清潔服務費 、集中場管理費及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者,按欠繳費額依左列規定加 收遲延費: 一、七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二、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十。 三、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欠繳費額逾期達三個月者,由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委員會或自治會 報請主管機關吊銷許可證,並追繳欠繳費額及遲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