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攤販臨時集中場之攤販,應於當月月底前一次繳清水電費、清潔服務費
  、集中場管理費及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者,按欠繳費額依左列規定加
  收遲延費:
  一、七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二、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十。
  三、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欠繳費額逾期達三個月者,由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委員會或自治會
  報請主管機關吊銷許可證,並追繳欠繳費額及遲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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