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
  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應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未曾受懲戒並
  公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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