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除依前項裁處外,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或危及航
  行安全者,得限期停止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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