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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除依前項裁處外,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或危及航 行安全者,得限期停止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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