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規定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 理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