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
四公尺以上者,免再受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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