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
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
五年內,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
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
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及前條規定
。但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者,仍應依第二條第一款
或前條規定稅率課徵。
前項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
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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