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
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
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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