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
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一、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體例,除本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
、第二百二十九條等規定另應檢附相關文件者外,修正第一項明列申
請土地複丈應提出之文件,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利
實務執行。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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