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
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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