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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之分類號、保存年限、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 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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