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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未通報之處罰)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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