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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記帳錯誤不影響總數者,應由更正人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 章證明;記帳錯誤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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