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配偶、子女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四、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
      得擔任之職務。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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