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配偶、子女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四、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 得擔任之職務。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