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