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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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