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
  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
  服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回役時,則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
  單位定之。
  預備軍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九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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