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 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 服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回役時,則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 單位定之。 預備軍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九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