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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國軍實彈射擊時,當地憲警單位應接受射擊單位請託,協助警戒人員嚴 禁民眾潛入靶場或演習場內,撿拾彈頭、破片或未爆彈,違者送警機關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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