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區國軍醫院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並受理地區
      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接受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及醫療中心之床位調節管制;定時向醫療中
      心報告床位動態。
  三、對超出醫療規範之急(重)症病患,轉介至地區醫療中心或三軍總
      醫院收療。
  四、配合辦理地區醫療中心策訂之臨床醫療、教育訓練、專業技術指(
      輔)導與醫療支援任務。
  五、參與各作戰區(軍種及衛戍作戰)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六、負責突發狀況下之緊急醫療及大量傷患處理,並接受地區醫療中心
      之督導與管制。
  七、執行上級交付之臨時性或特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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