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菸草種植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得不
  繼續許可,或減少其種植面積:
  一、增減種植面積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二、菸草耕作方法違反專賣機關之規定者。
  三、菸葉品質低於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但由於不可防治之災害而影響
      菸葉品質者,不在此限。
  四、繳售菸葉之數量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五、繳售菸葉時,使用摻雜,浸水或其他詐欺方法,妨害專賣機關之收
      購者。
  六、菸葉乾燥室之建築或設備不依專賣機關之規定辦理者。
  七、菸葉乾燥室之設置轉讓遷移或廢置未經專賣機關許可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