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
  刑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
  一、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不報告不實者。
  二、運銷完稅之菸酒不報請查驗者。
  三、完稅之菸酒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運輸完稅之菸酒中途銷售未經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者。
  五、未遵規定辦理登記,及停業時不報請註銷登記者。
  六、私自增加釀具、刨具未經報明者。
  七、抗拒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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